(2016)浙06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哈金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豪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哈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豪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398号原告绍兴县哈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梅墅村。法定代表人祁纪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良,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豪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汤公路与荷湖路东南角办公楼五楼东面。法定代表人骆海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哈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豪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哈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绍兴县哈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寿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