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金广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广,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广。委托代理人闫秀叶。被执行人李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广与被执行人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磊已按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