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赵某丙。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已按照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