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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赵某丙。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已按照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