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崔旭与湖州新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旭,湖州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734号原告:崔旭。被告:湖州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137号国际贸易大厦第十七层。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旭与被告湖州新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旭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新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旭撤回对被告湖州新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