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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王田、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红,王田,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62号原告:李瑞红,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田。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法定代表人:王田,该公司经理。被告:赵进,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红与被告王田、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红于2016年3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016年4月12日,原告李瑞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瑞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瑞红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