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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6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屈金刚与邢武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金刚,邢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649-2号申请执行人屈金刚,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万泉乡,农民。被执行人邢武峰,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屈金刚与被执行人邢武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邢武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给付原告屈金刚施工工资23812.8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445.25元,剩余标的为19949.5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6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永 祥执行员 ���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