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84号原告曹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