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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84号原告曹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