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85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