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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85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