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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八个村民组258名村民与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徐泽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八个村民组258名村民,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民委员会,徐泽玉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再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八个村民组258名村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丰县钓鱼乡。负责人:方修海,系该村委会主任。一审第三人:徐泽玉,男,1963年12月3日生,满族职员,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八个村民组258名村民与被上诉人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徐泽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董振库提交的有258名村民签名的委托书,未提供原件,也未附有全部身份证、户口簿,对签名的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其推选的代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由其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五十元,余款一千二百五十元退还上诉人西丰县钓鱼乡文兴村258名村民。审 判 长  周 彤审 判 员  胡新艳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