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604号原告:马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利军、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