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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8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6年3月31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脱逃,本案中止审理,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到案。2016年4月1日,本案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赵某准备在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双星村村委办公楼一楼的两个门面开设电游赌博室。7月中旬,赵某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联系杨士福(因犯罪情节轻微,已不起诉)购买了1台百家乐二代赌博机(包括1台主机、10台分机)、1台金蟾捕鱼赌博机、1台摇钱树赌博机。随后赵某聘请段某为服务员,赌博室于2014年8月1日开业,截止至8月19日,赵某累计获利8700元。2014年8月20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室,当场扣押13台赌博机(含1台百家乐二代主机、10台百家乐二代分机,2台捕鱼机)。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8月27日,在赵某的协助下,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豪悦酒店抓获杨士福。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1、证人段某、戴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何某的证言;2、存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物流托运单、冷水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意见、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账单、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3、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4、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单;5、被告人赵某与共同作案人杨士福、许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被告人赵某以800元/月的价格承租了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双星村村委办公楼一楼的两个门面用于开设电游赌博室。7月中旬的一天,赵某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联系许某(因事实不清不起诉)、杨士福(因犯罪情节轻微,已不起诉)购买了1台百家乐二代赌博机(包括1台主机、10台分机)、1台金蟾捕鱼赌博机、1台摇钱树赌博机。再联系李某(因事实不清不起诉)等人购买了赌博机的主板请人组装。随后赵某聘请段某为服务员,赌博室于2014年8月1日开业,截止至8月19日,赵某累计获利8700元。2014年8月20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室,当场扣押13台赌博机(含1台百家乐二代主机、10台百家乐二代分机,2台捕鱼机)。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8月27日,在赵某的协助下,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豪悦酒店抓获杨士福。本案审理期间,赵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及时到案。2016年2月2日,本院对其逮捕。2016年3月31日,赵某主动向娄底市公安局投案,该局民警对其执行逮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其受聘到冷水江市禾青镇一家电子游戏室打工,经营者姓赵,游戏室共有13台游戏机,其中有11台为百家乐二代游戏机,2台打鱼机。经营期间根据账本记载收入8700元。2、段某提供的记账单,印证以上事实。3、证人戴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其在赵某经营的电子游戏赌博室玩赌博机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查扣的百家乐赌博机、捕鱼赌博机照片,证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从赵某经营的电子游戏赌博室扣押13台赌博机,其中11台百家乐二代电子游戏赌博机,2台电子游戏打鱼机。5、冷水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认定意见,证明赵某开设赌场案中扣押的13台游戏机具有上分、积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符合文化部关于赌博机的认定。6、共同作案人杨士福的供述,证明其销售13台电子游戏赌博机给赵某,并收取打码费的事实。7、赵某与杨士福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银行卡交易记录、物流单据、托运单,印证以上事实。8、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从杨士福处扣押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现金5000元照片,证明赵某支付给杨士福5000元打码费。9、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赵某向其购买电子游戏赌博机,他介绍了赵某去找杨士福购买。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杨士福向其购买游戏机主板的事实。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百家乐二代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销售游戏机的公司收取打码费实际就是公司对游戏机店的“抽水”(指对赌资的提成)。12、辨认笔录,证明赵某辨认出杨士福、许某。13、赵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赵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14、冷水江市公安局禾青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22日,赵某主动至该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8月27日,赵某协助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杨士福。15、娄底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31日,赵某主动向娄底市公安局投案,该局民警对其执行逮捕。16、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证明杨士福因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全部退回赃款,被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17、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2014年8月份在冷水江市禾青镇开设一家电子游戏赌博室的事实,及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脱逃后得知娄底市公安局民警在找他,遂于2016年3月31日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投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积极开设赌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脱逃,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仍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的赃款应当予以追缴。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所得赃款八千七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艳玲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袁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喻铱林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