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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天工酒店家具制造厂与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麒麟山水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天工酒店家具制造厂,资兴市金麒麟山水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天工酒店家具制造厂。经营者廖箐凡。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麒麟山水酒店。经营者张红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麒麟山水酒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麒麟山水酒店的银行存款90856.1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资兴市金麒麟山水酒店价值90856.14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