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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添蓝五金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添蓝五金拉链有限公司,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添蓝五金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前云路261号-2号。法定代表人季慧,上××××拉链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忠。上海添蓝五金拉链有限公司与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做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添蓝五金拉链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664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6083.20元,诉讼保全费4820元由被告负担,合计人民币868461.99元。因被执行人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添蓝五金拉链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申请执行。经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委托,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2412元已被我院扣划并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债务较多,诉讼纠纷多,车辆和房产都被多家法院查封,房产正在南京六合法院拍卖。本案执行到位22412元,尚未执行到位846049.99元。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天嘉服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广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添蓝五金拉链有限公司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7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46049.99元。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添蓝五金拉链有限公司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7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惠震亚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米庆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