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玉诉张金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张金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820号原告刘玉,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张金友,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与被告张金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与被告张金友之间已经自行协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负担。审判员 王凌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嫣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