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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字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常中方与孙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字344号原告常中方与被告孙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