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字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常中方与孙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字344号原告常中方与被告孙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3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