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显民与被执行人王庆云续行查封房屋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民,王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2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显民,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王庆云,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显民与被执行人王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显民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庆云财产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庆云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城区光州住宅区2幢(商业)北起第一户的房屋一处。被执行人王庆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