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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35号原告: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7381440-7,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徐越,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56105-7,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南庄村沿海高速公路入口西侧。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53757-6,住所地东台市东达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苏东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800元,减半收取238400元,由原告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原告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缓缴)。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