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翠英与王振、王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英,王振,王彦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赵翠英。被告:王振。被告:王彦华。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赵翠英诉被告王振、王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翠英已与被告王振、王彦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王振、王彦华赔偿原告赵翠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整,原告赵翠英表示谅解,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王振、王彦华同意原告赵翠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翠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党建恩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飞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月29日。地点:本院小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党建恩人民陪审员邵光记人民陪审员宋广明书记员:李亚飞评议原告宋现俭诉被告岳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评议内容:党: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现俭与被告岳彩伟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岳彩伟已经先后两次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22000元,原告宋现俭表示谅解,于2016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岳彩伟同意原告宋现俭撤回起诉。我认为,原告宋现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拟裁定:准许原告宋现俭撤回起诉。邵: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准许撤诉。宋:应准许撤诉。最后意见:准许原告撤诉。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1723民初32号原告:宋现俭,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九女集镇南张楼行政村南张楼村09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812154534。被告:岳彩伟,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徐寨镇宗庄行政村刘董庄村12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4519950422691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宋现俭诉被告岳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现俭已与被告岳彩伟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岳彩伟已经先后两次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22000元,原告宋现俭表示谅解,于2016年1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岳彩伟同意原告宋现俭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现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现俭撤回起诉。审判长党建恩人民陪审员宋广明人民陪审员邵光记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