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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50号申请人赵x1,女,1963年1月1日出生。申请人赵x2,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2016年4月12日,赵x1、赵x2现向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确认(2016)西民调字第18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调解内容如下:1、李x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xx号院xx(建筑面积:77.22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房屋产权归赵x2所有;2、赵x1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x1、赵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x1、赵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相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