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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汪荣与李凤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李凤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80号原告汪荣,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张淼,突泉县“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权,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荣诉被告李凤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汪荣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