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汪荣与李凤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李凤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80号原告汪荣,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张淼,突泉县“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权,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荣诉被告李凤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汪荣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