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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志奋与李培奎、李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奋,李培奎,李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497号原告李志奋,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培奎,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丽梅,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奋与被告李培奎、李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