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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曾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曾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6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负责人梁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2被执行人李某某3被执行人李某某4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0116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2的工资收入30000元。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欠款而申请解除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2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位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