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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伍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592号原告伍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陆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