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伍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592号原告伍某,女,汉族。被告何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陆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