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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袁彬诉新疆车师古道水业有限公司、袁世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彬,新疆车师古道水业有限公司,袁世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485号原告:袁彬,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杨志生,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忠元,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车师古道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世银,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住新疆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彬诉被告新疆车师古道水业有限公司、袁世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春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