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平与被告杨芳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78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军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