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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平与被告杨芳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78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军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