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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5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