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5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