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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青岛合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银象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合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银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56号原告青岛合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坊子街新村65号,组织机构代码32594426-1。法定代表人张振源,经理。被告青岛银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小商品城。原告青岛合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银象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合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银象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