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5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吉力加哈莫与甘洛县启明云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力加哈莫,甘洛县启明云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5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力加哈莫,女,出生于1968年10月13日,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甘洛县启明云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汽车站内。法定代表人邱光辉,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洛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国网四川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有电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洛县启明云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甘洛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电费收入300834.37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桂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