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民终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连集品置业有限公司与宋岩、中国旅行社总社(大连)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岩,大连集品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岩,女。委托代理人:邢春,大连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集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湾路39-160-1号。法定代表人:刘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书宏,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号。法定代表人:林寿,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大连集品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宋岩、中国旅行社总社(大连)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判决,宋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宋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宋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宋岩撤回上诉;二、本案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上诉人宋岩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上诉人宋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学枝审判员  丁大勇审判员  刘冬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