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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靳占兴与贾增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占兴,贾增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1民初153号原告靳占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海滨,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增立,农民。原告靳占兴诉被告贾增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永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占兴的委托代理人徐海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增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占兴诉称,被告在鸡泽县双塔镇经营一铸造厂,2014年底至2015年原告共给被告送了价值15400元的硫铁块,原告催要货款时,被告分两次给付了原告1400元,剩余欠款打下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只给原告更换了欠条,并说一半天给付,但至今没有给付所欠货款。为此,原告只能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由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贾增立欠靳占兴14000元,2016年元月17日。被告贾增立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间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贾增立在鸡泽县双塔镇经营一铸造厂,自2014年底,原告靳占兴开始给被告贾增立送硫铁块,在送货期间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00元,2016年元月17号,被告贾增立对下欠的货款14000元给原告靳占兴出具了欠据,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贾增立偿还欠原告的货款14000元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以上案件事实亦有本案的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贾增立欠原告靳占兴硫铁块货款14000元,由被告出具的证明条足以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14000元不予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贾增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增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占兴货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被告贾增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聚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