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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东广中与天津市赛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奥帕汽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广中,天津市赛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奥帕汽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1358号原告东广中。委托代理人周振领,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赛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商城C楼10号。法定代表人朴炳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春,该公司人事。被告奥帕汽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成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寄影,该公司人事。委托代理人张凤山,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广忠与被告天津市赛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奥帕汽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广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长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