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5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1108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某,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泉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