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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玉亮与胡东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亮,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亮,男,46岁,汉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勇,男,30岁,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2)庆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庆云县支行账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