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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许春铮、蒋叶峰与上海贝克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春铮,蒋叶峰,上海贝克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春铮,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叶峰,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林权勇,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贝克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许春铮、蒋叶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贝克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克普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春铮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的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9月30日费用支出XXXXXXX.32元全部系PDA项目费用支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认为因《合伙协议书》对此未作明确约定和缺乏书面证据,故无法作出判断,原审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全部费用支出属PDA项目没有事实依据;(二)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贝克普公司作为合伙负责人,负有“管理日常开支、控制成本、保证合伙人资本最大利益、支付合伙债务”的职责,但其在不具备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未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会计账册、凭证和报表,一、二审法院未就该节事实要求其提供合理解释并进一步举证,显属有误,故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贝克普公司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蒋叶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将贝克普公司巨额运营成本由其他两位合伙人共同承担,混淆了贝克普公司自身经营成本与合伙开支之间的关系,未就二者的划分作出正确认定。该合伙重大事项既未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又未在合伙过程中由三位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一、二审法院该项认定显属有误,故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贝克普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由于合伙项目是综合性的,涉及软件开发、客户开发以及融资等业务,故合伙协议签订后,贝克普公司即辞退原有职员,放弃原有的投资及经营业务,为合伙事业的拓展重新招录人员进行转型发展,《司法鉴定会计意见书》明确载明合伙期间公司没有发生除PDA项目之外的费用。一、二审法院对于合伙费用的分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许春铮、蒋叶峰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书》约定,各合伙人应在散伙清算后按各三分之一比例承担盈亏。现各方均一致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前提下,原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出具《司法鉴定会计意见书》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算,许春铮、蒋叶峰认为由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对此未作明确认定,故贝克普公司自身经营成本不应列入合伙开支。对此本院认为,在系争合伙关系中,贝克普公司系合伙负责人,且三人合伙运作商旅传媒的实体形式依托于贝克普公司进行日常经营,故贝克普公司的企业运营费用与PDA合伙项目应视为有密切关联。现贝克普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在合伙关系开始后其进行了与PDA项目相关的软件开发、市场运作等商业行为,其支出的费用经司法审计确认为实际发生,许春铮、蒋叶峰作为合伙人,对于贝克普公司的财务收支管理具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对合伙项目运营中的费用支出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未对此提出异议,在散伙清算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该费用与PDA项目的关联,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许春铮、蒋叶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许春铮、蒋叶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春铮、蒋叶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川审判员 范 倩审判员 夏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