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凤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031号被执行人郭凤娟,地址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郭凤娟罚金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本院刑庭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执行员 蒋同昌执行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