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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凤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031号被执行人郭凤娟,地址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郭凤娟罚金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本院刑庭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执行员  蒋同昌执行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