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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军与被执行人江苏舞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舞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舞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送驾村杨山头1号。法定代表人荣立程。申请执行人郭军,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舞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称,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五星评鉴字(2015)3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下异议:一、法院选定鉴定机构程序违法。法院在选定鉴定机构时未经异议人同意,未通过摇号程序选定机构,系程序违法;二、法院和鉴定机构未通知异议人到现场进行勘查,导致对地上物的范围确定错误,同时没有对鉴定物进行全面清点,没有对实物规格进行测量,导致评估结果过低;三、鉴定机构选择鉴定的时点错误。涉案标的物主要是绿化用苗木,其销售的季节主要集中在春季的植树季节。而鉴定机构以冬季大寒时节不适合植树的时点的价格来确定异议人苗木的鉴定价格,显然错误,应当选择春季这一时点的市场价格为鉴定参照价格;四、鉴定机构认为“田间管理较差、田间杂草丛生,苗木长势一般”是错误的。评估时点处于冬季,苗木已经不生长,田间有杂草正常,不能因为有杂草就得出管理不善的结论;五、鉴定机构对板栗田中的林木及种植在山地上的苗木未进行评估,其与其它苗木系一个整体,无法单独管理使用。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军与异议人(被执行人)舞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六劳人仲案(2015)2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因异议人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案号为(2015)六执字第2207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有系列案件在本院,故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裁定评估、拍卖异议人的苗木。2015年10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及异议人双方邮寄了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10月20日9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选择鉴定机构的摇号。然摇号当天,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均未到场,法院在两名工作人员的参与操作下产生出了摇号结果,首选江苏天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公司),备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2015年10月26日,本院向天启公司送达司法评估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后由于天启公司认为评估所需的材料不齐全,其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其上载明:“经与评估申请人和贵院承办法官沟通后,至2015年11月10日,评估申请方确定不能提供评估所需资料,由此退回该项评估委托。”2015年11月16日,本院又向天健公司送达司法评估委托书及相关材料。2015年11月30日,天健公司向本院出具退卷函,其上载明: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与省高院就其中涉及评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出具了苏评协(2015)58号文,建议各资产评估机构暂缓承接我省司法鉴定业务。基于此,作为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的会员,本公司暂不承接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特此退回本案。2015年12月3日,我院指定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评估异议人的苗木。但由于当时异议人已人去楼空,其工作人员亦无法联系到,故除本院工作人员外,本院还邀请了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到场监督。2015年12月30日,五星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苏五星评鉴字(2015)319号),评估结果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日,异议人的苗木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5300670元。异议人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院摇号产生的两家评估机构均退卷,不愿承担此次评估任务,而本院出于执行效率、债权人及时受偿等原因的考虑,在备选目录内随机选取了有资质的并愿意承担此次评估任务的五星公司并无不妥。现场勘查时亦邀请了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到场,能够实现监督目的。虽然异议人未到场,但无证据证明勘查过程本身存在问题。关于评估苗木的范围,系本院综合考虑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的执行标的而确定的,并无不妥。关于异议提出的其他异议,五星公司的书面回复已经充分回应,异议人无证据及理由推翻其书面回复意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舞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晓彬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