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今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璜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璜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今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璜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688号952。法定代表人谈小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今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么六桥乡中心庄村刘辛庄小学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陈立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璜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照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璜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辉代理审判员 王娟代理审判员 毛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