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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凤鸣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凤鸣,周凤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凤鸣,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凤颐,女,1947年12月26日出生。上诉人周凤鸣、周凤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立初字第012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周凤鸣、周凤颐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房屋登记行为抑或是信访答复,都侵犯了周凤鸣、周凤颐的合法权益;周凤鸣曾在2014年12月6日之前起诉过,故周凤鸣、周凤颐不应承担丧失诉讼权利后果。上诉人周凤鸣、周凤颐请求撤销(2015)西行立初字第0126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周凤鸣、周凤颐起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判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1994年12月6日作出的宋淑卿与周宝岐房屋产权转移(证书号:西城字第23662号)无效。周凤鸣、周凤颐所诉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作出的时间为1994年12月6日,直至2015年11月,周凤鸣、周凤颐才提起本案诉讼,故周凤鸣、周凤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周凤鸣、周凤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周凤鸣、周凤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