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特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特00025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包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包某某儿子。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8日经岷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王某某承担包某某医疗费59,000元、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000元,共计62,000元(已支付),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后生效,包某某不再追究王某某的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