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公司,李建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388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注册号5000227000023864。法定代表人郭君,经理。被告李建花,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张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