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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黄亚平、黄子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黄亚平,黄子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7号申请人:金某。被申请人:黄亚平,成年。被申请人:黄子傲。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黄亚平、黄子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16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亚平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亚平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若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