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占雪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占雪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26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麦庆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林燕萍,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占雪枚,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申请执行占雪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占雪枚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利息、滞纳金合计12889.56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5年8月7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仍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至付清上述款项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21执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帮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