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91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苏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