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学连与被执行人董俊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学连,董俊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武学连,男,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被执行人:董俊甫,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武学连与被执行人董俊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6213元由被执行人董俊甫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