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20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学连与被执行人董俊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学连,董俊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武学连,男,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被执行人:董俊甫,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武学连与被执行人董俊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6213元由被执行人董俊甫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