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陈慧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陈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陈慧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慧丽191387.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