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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魏中、杨霞等与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杨霞,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80号原告魏中,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原告杨霞,女,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均兴,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兆军,任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哲,新蔡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范林,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延章,新蔡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魏中、杨霞不服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转移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新蔡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驻行辖字第199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登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中、杨霞于2016年4月12日当庭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诉讼请求缺项特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中、杨霞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杨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中、杨霞承担。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谢新向人民陪审员  黄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诗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