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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骆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280号原告骆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