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骆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280号原告骆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纪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