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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先华与深圳市耀点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先华,深圳市耀点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224号原告谭先华。被告深圳市耀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35栋5楼501。法定代表人陈建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谭先华承担。审判员  王进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