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6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先华与深圳市耀点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先华,深圳市耀点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224号原告谭先华。被告深圳市耀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35栋5楼501。法定代表人陈建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谭先华承担。审判员 王进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