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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736号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61610858。法定代表人孙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红、汤玉婷,均系该公司主管。被告叶楠,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润一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勤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