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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宪君与黄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君,黄丽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赵宪君,住邵东县。被告黄丽容,住邵东县。原告赵宪君与被告黄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赵宪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丽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宪君自愿撤回对被告黄丽容的诉讼请求,依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宪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宪君负担。审 判 员  周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