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宪君与黄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君,黄丽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赵宪君,住邵东县。被告黄丽容,住邵东县。原告赵宪君与被告黄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原告赵宪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丽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宪君自愿撤回对被告黄丽容的诉讼请求,依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宪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宪君负担。审 判 员 周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薇 来自